*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2]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帮助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四)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第四条 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