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退休费和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三)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入:
1、在职人员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的收入,按照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五、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需出具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有关证明;
(三)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状况的证明;
(四)特困人员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特困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二)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三)《企业停工、半停工月报表》;
(四)特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