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当地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可由企业将资产作价出资或有偿转让,把医院改制为面向社会服务的营利性法人实体。凡不符合当地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可停办或撤院建所,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企业生产经营性辅助单位,可比照中小企业的办法采取多种形式改制改组。经批准,可用企业辅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成本。
骨干企业集团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原则上2年内分离移交完毕。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制订。
支持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密切协商,通过免息、缩水、分期还本、转股等手段处理不良债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
(八)支持骨干企业集团发展跨国经营。鼓励骨干企业集团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对重大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资本金不足部分,同级政府要及时协调,抓好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报手续。鼓励有实力的骨干企业集团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做好骨干企业集团质量、环保、计量、安全卫生等国际认证的规划,对所需费用给予适当支持。积极推进出口产品免检工作,逐步实行出口产品分类检验管理制度。
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集团,经批准,授予一定的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对暂无外事审批权的,根据企业对外业务需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因公出国频繁的业务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
(九)制止乱收费。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禁止对骨干企业集团进行各种名目的收费。建立收费手册制度,凡未列入收缴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对违规向企业收费的,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减少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把骨干企业集团的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搞好指导和服务。省经贸委负责骨干企业集团的日常管理和联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调查、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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