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项目审批办法,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政府负责技改、基建投资的规划,具体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已经备案的技改项目需要引进设备的,海关、税务、银行、环保、建设等单位依据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改贴息、技术开发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
  支持骨干企业集团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科技三项经费在加入WTO的过渡期内,优先用于骨干企业集团。
  (四)支持骨干企业集团盘活土地资产。对采取“退二进三”进行土地置换的,政府依法收回原企业用地,合理安排迁建用地,并对收回土地给予合理补偿。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收回土地所得出让金按不高于80%的比例返还给外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和发展生产。对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土地出让金计作国家资本金。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依法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出让金(租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
  骨干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之间调整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不改变原用途的,不按转让对待,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和各种证件,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五)落实骨干企业集团选人、用工自主权。支持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骨干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收人员。支持企业按照以销定产、以产定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实行竞争上岗。
  (六)改革分配管理办法。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的公司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企业可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业集团可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也可试行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推行销售人员销售费用包干制、科研人员项目工资制和职工岗位工资制。
  (七)支持骨干企业集团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助单位,处置不良资产。骨干企业集团自办的中小学校,可将资产、人员等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积极接受,并纳入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需保留和接受后办学经费不足的,其经费可采取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的办法逐步过渡,第一年由政府承担30%、企业承担70%,第二年由政府承担70%、企业承担30%,第三年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