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走综合开发、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并加大协调力度,落实土地划拨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严格经济适用房的审批、建设程序,防止利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严禁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销售,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
(二)逐步改革房屋福利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后勤体制改革步伐,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竞争。具备一定规模可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宿舍区,应通过市场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模较小或分散在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宿舍区,应打破单位界限,本着就近连片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费用由目前的单位负担过渡到个人负担。
六、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改革房屋租赁管理方式
(一)发展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努力发展各类新兴房地产中介形式和服务品种,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的中介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于开展置业担保、房屋收购和置换业务的中介和经营企业,城市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金,并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企业和中介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为住房消费提供放心中介。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为减少人员和投资、方便群众,各地已建房产或土地交易市场的,房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互相进驻,不得另建各自的交易市场;房产和土地交易市场均已建立的,要进行合并;房产和土地交易市场都未建立的,由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建设一处房屋土地交易市场。要把有形市场建设与改进服务、规范运作结合起来,形成功能完善的交易场所,统一办理商品房、存量住房和已购公房的登记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金融、中介等机构可直接进入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积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房地产信息网络建设,开展网上交易和咨询活动。管理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定期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引导住房消费。
(三)改革房屋租赁管理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管机制。各地应由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简化和归并管理程序,统一发放租赁证书,有关费用一次性收取,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租赁手续。租赁证书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暂住户口的凭证之一。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及其市场租金状况,测算、制定并定期公布不同地段、结构、用途出租房屋的阶段性市场指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