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土地使用证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城市,要严格按照规定“两证”上市;凡是具备发放土地使用证条件的,要加快发证进度,完备已购住房入市资格;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城市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
四、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落实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出售现住房l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原住房销售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普通自用住宅,契税在按1.5%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各城市可采用减让性补贴的方式,适当减轻购房人的实际负担,具体补贴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为鼓励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控制标准内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前后1年内又新购住房,且实际购房款大于或等于已售房价款的,已售房价款中的增值收益部分全部留给职工个人;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1%从低征收土地出让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收费。以住房做抵押的,评估和保险不得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必备条件,不得强行收取评估费和保险费;房产交易已按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权属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要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省物价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等部门,对全省房产市场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02年二季度结束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各城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第三处所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要简化贷款手续,减轻贷款人负担,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效组合,适当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的限制,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率。
(四)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拓存量住房贷款和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的住房金融业务,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设立住房信贷咨询台,提供“一条龙”服务,实现住房贷款的“一站式”办理,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工作周期。
五、改革福利住房体制,完善住房供应和维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