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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4.跨地区经营、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企业资产、经营收入、职工人数等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和比例。除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分享。分享比例,省级为20%,市为80%。
  2.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分享的营业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市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市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改革后地方营业税的征管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与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级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有关市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
  (四)关于驻青岛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分享问题。2002年1月1日起,驻青岛市的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应分享收入,作为青岛市收入。省与青岛市的划转基数以2001年为基期确定。
  (五)各市人民政府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做法,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过渡。
  (六)因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时,影响市、市间利益的,由省财政相应调整确定省与市间所得税和营业税分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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