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力求统一规范。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各级共享,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持现有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机制,保证各级财力的稳定增长,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以基数返还。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邹城电厂、枣庄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包括泰安石横电厂、聊城电厂和菏泽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包括德州电厂、济宁发电厂、威海发电厂和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含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除上述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共享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2.分享比例。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35%、市分享1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8%、市分享12%。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3.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