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了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易引起混库、争挖税源等问题的发生,扰乱了财经秩序。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全省经济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组、改制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