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粤价[2002]48号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对于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按《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11项)
1、船民证费
2、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
3、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
4、经济特区居住证费
5、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
6、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
7、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
8、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
9、剧毒物品作业证费
10、剧毒物品购买证费
11、剧毒物品运输证费
二、财政部门(2项)
12、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
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
三、广播电视部门(2项)
14、有线电视播映证费
15、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合格证费
四、计生部门(1项)
16、独生子女优待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