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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粤价[2002]48号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对于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11项)
  1、船民证费
  2、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
  3、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
  4、经济特区居住证费
  5、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
  6、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
  7、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
  8、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
  9、剧毒物品作业证费
  10、剧毒物品购买证费
  11、剧毒物品运输证费
  二、财政部门(2项)
  12、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
  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
  三、广播电视部门(2项)
  14、有线电视播映证费
  15、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合格证费
  四、计生部门(1项)
  16、独生子女优待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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