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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二)转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转让中介服务业务的。
  第四十六条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
  (三)将未经核定质量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验收的;
  (四)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包方及发包代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关产品的。
  第四十九条 投标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其中标无效,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单位和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相互勾结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关系,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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