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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办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加入)
  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与这一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兼营两种以上行业业务的企业,可以分别申请加入两个以上相关的行业协会。
  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加入本市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选举或者改选的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等七条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经费)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执行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适用例外)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七)项关于开除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关于自愿入会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实行当然会员制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本市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按照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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