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
  经批准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刚》的规定完成筹备工作,并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章程审查及核准)
  完成筹备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将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本市行业协会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注销)
  行业协会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市行业协会展署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