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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二)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应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业协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由发起人共同推举;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八条 (名称)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上海”字样。
  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名称。
  第九条 (申请筹备)
  需要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提出筹备申请,经审查同意筹备的,由行业协会发起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持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筹备。
  第十条 (筹备的审查程序)
  需要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四)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活动经费筹措渠道、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专职工作人员的来源及基本情况。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行业协会的筹备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进行审查意见时,应当听取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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