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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测绘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满足各项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业务(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是: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
  (三)各种工程测量;
  (四)海洋测绘;
  (五)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各类境界测量及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印刷和出版。
  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
  专业部门的测绘工作在省测绘局指导下,由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
  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实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本省测绘任务的,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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