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2002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业投资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过程中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是市政府协调全市风险投资活动的议事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本市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是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全市创业投资业管理和服务的综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市“创业投资项目指南”;
(三)对本市创业投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四)管理市风险投资资金;
(五)对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有关机构应否享受创业投资地方优惠政策予以核定;
(七)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一)保障会员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创业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
(四)负责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登记和专业资格认证工作;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理论、政策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按照组织章程,监督、检查会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