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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2)

  (十八)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处理。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全国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三年内免于市、区县及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市政府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有关打假经费。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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