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和授牌活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质量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汇总,并向有关机构开放,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流通。对于具有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的企业,采用通报、黄牌警告、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限制不法行为,促进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某些特定产品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七)加大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和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国家或本市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