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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京政发[20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本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发展首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发展首都经济,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经济实力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质量工作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对策和政策保证措施,引导鼓励各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建立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为加快发展首都经济服务。同时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实施名牌战略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核心是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各区县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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