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了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和粮食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限用于以下开支:(1)陈化粮和陈粮销售的价差亏损补贴;(2)建立市、县粮食储备;(3)消化粮食财务挂帐;(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合理周转库存补贴。
5、市、县财政历年应补未补的各项粮食补贴,同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在2002年底以前拨补到位。
(五)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规范和搞活粮食流通。
1、放开粮食购销后,产区和销区要积极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运用多种形式,衔接粮食购销。
2、要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批发体系,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加快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推广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业务,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大户进场成交。
3、发展县以下农村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参与粮食流通。
4、允许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原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5、放开粮食购销后,全省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撤销一切阻碍粮食流通的关卡,畅通粮食流通渠道。
(六)确保粮食安全。
1、各地要严格执行《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扶持种粮大户搞好规模种植。
2、为保障退耕还林与水库移民、灾民的口粮供应和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市场粮食需要,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充实市、县粮食储备,具体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3、要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商品粮的库存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库存真实、帐实相符,确保各级储备粮在必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七)部队粮食供应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和重要商品,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实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好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对本地的粮食安全和财务盈亏负总责,重视和解决好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实行生产性补贴的4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不准截留补贴款,保证国家补贴真正补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