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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200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努力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保持农村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入世后的发展形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现就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粮食购销市场化为取向,保护主产区,放开销区,稳定储备,放开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减负、企业增效。
  从2002年4月1日起,除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个主产市的晚籼稻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外,全省粮食购销价格和市场全部放开。
  二、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从2002年度起,省只宏观调控粮食定购,不下达指令任务。农业税征收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业税征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省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由粮食企业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市的晚籼稻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补贴可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环节结算时支付给售粮农民;也可以用应支付的生产补贴代交粮农的部分农业税或乡村统筹提留款;还可以按照农民实种晚稻面积由县、乡政府组织核实后补发到农户。补贴资金来源为省对各市州包干使用的粮食风险基金加省适当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4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
  1、省对各市州原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省、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总量不能减少,负担的比例不变。
  2、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促销压库力度。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经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一部分高价位粮,具体处理办法在不违背中央粮改政策的前提下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老库存粮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继续按原办法用粮食风险基金进行补贴。
  3、库存陈化粮处理待中央明确有关政策后,按中央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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