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8号)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3日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3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收容遣送应当坚持收容救助、集中管理、进行教育、适时遣送的原则。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协助;遣送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协助。
对收容遣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五条 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遣送站,负责被收容人员的管理和遣送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民警,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甄别和遣送被收容人员。
第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收治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病人病情得到控制后,应当移送收容遣送机构。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含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标准核定;收容遣送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