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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6日)修正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30日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公布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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