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和进出口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销售和仓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仓储、存放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用库房,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条 生产、销售、仓储和分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张贴不易脱落的标签并注明与本条例附表相一致的名称。
第十一条 购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医药行业购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应当注明有效期限,一证一次有效。
禁止向个人和未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销售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经营或者购用的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记录情况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前款单位的记录情况。
第十四条 运输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供货物的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省内跨市、县运输或者向省外运输的,应当向运出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从省外运输进入本省的,应当向最先进入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行政区域内运输的,可以免办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路线、用途及目的地等应当与运输许可证载明的相一致。
运输许可证应当随货同行,一证一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