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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9号)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预防和惩治涉及毒品的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含携带,下同)和进出口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附表所列的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轻工行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购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市场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药行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购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和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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