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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七条 (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九条 (评审机构)
  市和区、县综治委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区、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
  市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
  第十二条 (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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