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九条 (评审机构)
市和区、县综治委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区、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
市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
第十二条 (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