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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2002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管理部门)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医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
  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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