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
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