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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O01年9月28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原始云杉林、马涛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榆中县境内,东经 103’50”- 104’10”,北纬 35’38”- 35’58”,总面积29583.6公顷。
  第三条 凡进入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区,落实保护责任,共同做好保护区的护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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