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的归还与展期
第二十六条 比照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省、市(州)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按学校正常经费渠道解决。由省教育厅负担或在省教育厅有补助基数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厅、财政厅贴息;由省直其它部门、企业集团、国家直属企业负担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贴息;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市财政负担贴息。剩余50%的利息由借款人负担。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贷款人申请贴息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行省分行或经办行市(州)分行。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方式和时间由借款人根据个人经济情况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时,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借款时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扣收。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等情形时,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