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贷款人原则上每学期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后15天内向学校指定的专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八条 借款人须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借款人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第十条 贷款人应本着加快审批进度,简化手续,有效控制风险,按商业性贷款审批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收到学校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十四条 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数额不超过6000元,各高等学校贷款额度经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贷款管理中心下发到各普通高校执行,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贷款经办银行的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