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02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在贷款期内贴息50%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校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确定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的不再变动,尚未选定经办银行的学校要本着以开立基本账户开户行为主和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湖南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承诺毕业后在尚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前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