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对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施工图不予批准。
*注:本条中关于“审查施工图纸和竣工备案中必须有节能规范,否则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实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热工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达不到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注:本条中关于“审查施工图纸和竣工备案中必须有节能规范,否则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做好节约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公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