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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省内跨地、市的道路运输企业、省外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开办道路运输企业,应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删去。
  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市、行署”修改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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