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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领导”修改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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