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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
 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沪价商[2002]012号 沪财预[2002]015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现就本市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由经批准建立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办理(以受理日为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六、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制发的(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0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沪价商[2001]027号、沪财预[2001]054号)《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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