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技术咨询,对一些事关重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省编办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审批项目处理的结果,负责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修订和完善“三定”方案。
5、省监委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工作和监督工作。除组织好省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外,按《意见》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后协调省直各部门改进审批方式的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部门、各市(地)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主要负责人要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各级监察、法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在审批项目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对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市(地)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督管理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各市(地)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对现有的审批(含审批、审核、备案)项目,必须如实申报,对虚报或不报的行政审批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审批,再行审批将视为行政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省直各部门、各市(地)不得对已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监察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存在的该清理的未作清理、该取消没有取消的项目,要督促其坚决予以纠正。对正在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尚未开展工作的,要督促其尽快作出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对等待观望的,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特别对顶着不改的,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