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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必须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我省除太原市、大同市依照省人大授权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行政审批外,其他市(地)无权设立行政审批。
  (二)合理原则。设立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处室附带收费规定、监督措施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也不得收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具体的措施规定。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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