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0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现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范围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按现行税收征收管辖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一)中央部属、省属各类企业、兄弟省(市)驻晋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的全部划入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各市(地)、县(市、区)征收的按征收总额的55%上划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5%划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二)除中央部属、省属各类企业、兄弟省(市)驻晋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后,分别划入市(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向各企业发放由省地税局和省残联联合印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企业认真填写后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核实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