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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一)2001年9月底前到达离退休年龄,未按规定批准延缓离退休或留任的人员,按《通知》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二)离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人员,在其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时套算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将每两年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在其离休时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将每两年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上述人员中,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晋组通字[1997]3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晋组通字[1998]34号)增加了离休费的,可将其1997年5月后每两年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比例计算增加额。
  此次新增离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退休干部按退休前的行政或技术职务增加退休费。
  (四)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休费。
  此次新增的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根据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提前退休的人员,至2001年9月底前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2001年10月1日后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以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发[2001]20号)后的职务工资档次的新工资标准,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算增加退休费。不再执行此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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