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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住宅小区红线以外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在国家和本市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上款规定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配置,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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