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京价(房)字〔2002〕018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