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已被《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
(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92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下简称过街桥、道)的管理,保障过街桥、道的安全、整洁、畅通和良好秩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过街桥、道,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行人通过过街桥、道须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过街桥、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过街桥、道内,禁止聚众打闹、停留、集会和其他妨碍通行的行为,禁止设置营业摊点或进行其他营业性活动,禁止在墙壁、地面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在过街通道内夜宿。
过街桥、道内,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除外)通行。但设有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的,允许非机动车通行。
三、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进行施工(包括维修作业),影响过街桥、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征得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过街桥、道内设置广告,应先征得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或灯箱等,必须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五、过街桥、道由下列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
过街桥、道工程的主体结构、护栏、通道门和雨水抽升设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