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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地震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市地震局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北京及周边地区是国务院确立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明确任务,履行职责
  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每一位公民。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宣传《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识。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本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经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卫生和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加强和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一)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防止出现因缺乏计划而导致防震减灾工作受到限制的问题。
  (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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