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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的“(行署)”和第十九条中“(地)”删去。
  二、将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商店、娱(游)乐场所等需开展旅游涉外业务,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旅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授予旅游涉外业务定点标志”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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