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根据‘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对不同拨付等级的建筑企业,分别拨付其所建工程实际取费额的80%、60%、50%、40%”。
3.第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劳保费用按规定拨付后,视全市建筑劳保费用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对出现收支缺口的建筑企业,适当给予补贴”。
六、关于对《
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142号令,1999年发布)的修改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销售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删去本条原第二款,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2.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违法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七、关于对《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149号令,1999年发布)的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以下条款顺延。
2.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关于对《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154号令,2000年发布)的修改
1.删去第七条,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2.删去原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以下条款顺延。
九、关于对《
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73号令,2001年发布)的修改
1.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本市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
2.删去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以下条款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