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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现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71号令,1994年发布)的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二、关于对《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82号令,1994年发布)的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2.删去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以下条款顺延。
  3.原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本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本条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以下项顺延。
  三、关于对《济南市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市政府120号令,1997年发布)的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承揽工程项目,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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