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国外大企业以购并、参股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与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凡由外商提供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由外方控股。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允许外方以技术入股,享受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
(十三)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的所得税后利润充实资本金。
五、加大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向机制。今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项目及乡业专业区建设。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建立或安排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或贴息资金。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研究采取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方式和服务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加强信贷管理,合理确定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当简化信贷手续。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要。
(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参加,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的形式;也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担保组织。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营业税3年。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推进中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
(十八)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以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对工业专业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并按缴款比例,核发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企业,应按现行法律规定补办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