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妥善处置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的呆坏账和分流职工。对整体购买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0%的优惠。在改制中因企制宜,分流的职工安置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资产中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照国有大型企业改革政策执行。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进行失业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对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规范运作。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选人机制,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三、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有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作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安排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和省的有关扶持资金,并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组织认定,由省与所在地共同培育,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鼓励多渠道筹措科技开发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各类科技孵化器,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以股份制形式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筹措高新技术风险资金。
(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项目开发。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学籍2年。
(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 不受比例限制。
四、努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产品出口。在保持纺织、服装等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大力促进机械、电子、精细化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选择一批出口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和基地参照省政府“五个一批”企业和乡镇工业专业区有关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