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02]6号)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中小企业总体素质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仍较突出,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继续推进结构调整
(一)不断优化中小企业产业结构。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我省的轻工、纺织服装、丝绸、食品、机械、化工、建筑材料等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机电光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注重培育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大力扶持科技创新型、再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5类中小企业;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参加与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国内外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互补的产业群体、企业群体、继续大力培育扶持“小型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特色产业、区域特色经济加快发展。
(三)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乡镇工业专业区,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城镇集聚。省重点抓好100个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乡镇工业专业区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整理、置换等办法,优先解决工业园区的企业用地。在兴办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对园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运营组织以作价入股出让或租赁等形式进行处置。
二、加快企业制度创新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城乡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改制形式,激活企业机制。允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购买数额较大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少于50%,且欠款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骨干多持股,促进股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